三明市委编办把好“四个关口”积极推进新型研发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
来源:市委编办 时间:2023-09-14 16:40

  三明市委编办主动对接沪明对口合作项目,积极推进上海大学、三明学院、三明医学科技职业学院合作筹建三明转化医学研究院的对接落地工作,充分发挥上海大学等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资源优势,全力保障我市首家新型研发事业单位三明转化医学研究院登记设立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推进三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机构编制保障。

  一、聚焦政策规定,切实把好准入关口。一是制定准入政策。研究制定了《三明市委编办关于新型研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操作规范(试用)》,对新型研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政策依据、主要原则、标准条件、程序步骤、提交材料及监督管理等八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鼓励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以社会公益为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依法依规举办,按照非营利性规则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登记设立为事业单位法人。二是细化准入条件。着眼“高层次人才+核心技术”,会同市委人才办和市科技局等部门,明确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新型研发机构,必须符合党委政府创新发展战略部署和总体布局,经过科技部门认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论证,具备明确的研究领域和方向、必备的科研条件设施、人才团队和开办资金等基本条件,报同级党委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研究,作为登记设立的必要条件。三是加强准入管理。进一步明确公益属性、批准文件、经费来源、登记资金及国资比例等基础要素,规范审查标准、工作程序等,明确适用对象必须为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不定机构规格、不核定事业编制,确保新型研发事业单位准入有规。

  二、聚焦调研论证,切实把好审核关口。一是注重事前培育。主动融入全市科技发展战略,立足三明发展定位和产业基础,创新新型研发机构体制机制,依托上海大学转化医学研究院和中国医药工业研究总院三明分院,充分发挥上海大学智库优势,通过共同协商制订章程(草案)及合作协议,积极探索在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柔性引才、社会实践等领域全方位深入开展合作,着力推动医疗和药物科研成果在三明的落地转化,助力三明医改高质量发展。二是注重事中对接。会同行业主管、科技等部门,通过座谈对接、实地调研等多种措施,认真落实职责定位、人才保障、章程管理等具体合作事项,慎稳推进三明转化医学研究院有关登记设立准备工作。三是注重科学论证。会同市委人才办及科技、财政、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共同对拟设立三明转化医学研究院的必要性、可行性、公益性、可持续性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预期贡献等进行充分的前期论证,形成可行性调研论证报告,并由司法部门审查合作协议等材料的合法性,确保全市首个新型研发事业单位论证有据。

  三、聚焦重塑流程,切实把好服务关口。一是提供“一条龙”服务。坚持关口前移,打破机构编制部门以往依单位申请受理的传统模式,坚持提前介入、全程指导,积极参与三明转化医学研究院的筹建过程,跟踪指导规范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以及制定章程、准备登记材料等,着力提供全流程、全链条优质服务。二是提供“一对一”服务。成立三明转化医学研究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专班,安排专人实行“一对一”服务,对申请材料和有关事项,通过“手把手”教、“点对点”跟,详解各项填报指标,做到即问即答、有问必复,达到登记机关“多动嘴”、申办单位“少跑腿”的良好效果,全面提升登记服务效能。三是提供“一体化”服务。致力线上线下一体化融合服务,线上主要依托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通过建立微信工作群、开设登记管理公共邮箱等多种方式,提供实时便捷服务;线下主要通过提供材料模板,开辟绿色通道,主动对接相关部门单位,全面提升做好新型研发事业单位三明转化医学研究院法人登记设立工作的质效。

  四、聚焦部门合力,切实把好监管关口。一是加强法人监管。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法人年报审核机制及退出机制,实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明确由举办单位负责审查新型研发事业单位的章程履行情况、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财务专项审计报告、监督国有资产运营等相关情况,提交合法规范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材料。切实畅通新型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法人退出渠道,对举办单位决定解散、公益属性发生改变等情形,启动注销登记程序,退出事业单位法人序列,着力维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二是加强联合监管。明确举办单位的监管责任,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互动联通,建立健全科技、财政、审计、国资、税务等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对新型研发事业单位法人运行情况的联合监管,实现标准互通、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形成多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规范有效的监管体系。三是加强章程管理。指导举办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合作协议制定章程,明确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方式和程序,注重吸纳专家及服务对象的意见。同时,与举办单位及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由相关部门单位认真审核章程应当包括的事项和应履行的程序,确保章程制订规范有效,构建符合新型研发事业单位特点和发展规律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完善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以规范的监管确保新型研发事业单位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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