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文件
福建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2012-07-19 11:31:00    字体显示:  

闽委编办〔2005〕82号

各市、县、区委编办:

   《福建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已征求设区市委编办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经省委编委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严格机构编制审批程序

   要坚持机构编制“一支笔”审批制度和编委会负责制,严格机构编制的审批程序。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设立或变更,以及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增减,都必须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要认真实行机构编制分级管理制度。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02]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00]158号、[2003]46号文件精神,省委编办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规定,负责研究拟定全省机构编制政策,对全省行政编制提出总量控制意见;对省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进行直接管理;管理全省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机构设置,并对全省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市、县、区委编办也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管理,认真落实。

   二、严肃纠正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现象

   各级、各部门要对所辖各部门、单位执行机构编制纪律、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等违反机构编制纪律和规定的问题,对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有关部门利用资金、评比等手段或通过有关会议讲话、下发文件等形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编制配备、职能配置等行为,及时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机构改革、“三定”规定(方案)和机构编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高度重视监督检查工作,切实采取措施,保证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要加强监督检查制度建设。除了严格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的有关规定外,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办法或规定,通过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机构编制督查长效机制的建立。

   二是要切实履行职责。要通过核编、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和行政执法等手段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加强编制部门内部有关职能处室的协调和配合,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保证督查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三是要突出重点。监督检查要紧密围绕机构编制的中心工作进行,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并取得实效。当前的重点是:配套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加强对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控制管理,各地一定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切实保证5年不增编制和人员;各级机构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农村中小学教师新编制标准的落实情况及事业单位的清理整顿方案的落实;清理清退超编、借调和临时聘用人员等。

   四是要进一步完善基础数据库建设。要建立完备的数据查询系统,掌握准确的数据、翔实的资料,努力落实人员编制实名制,实现对机构编制的动态管理、规范化管理,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有效性。

   五是要加强监督检查队伍建设。要切实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要学法、懂法、用法,熟悉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各项规定,努力做到依法、依规开展督查;要加强交流沟通,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敢碰硬的监督检查队伍,从根本上提高机构编制监督工作水平。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7月19日 

收藏】 【打印】 【关闭
主办:三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制作:三明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中心
  闽ICP备 2021011001号-1   闽公网安备 35040202000230号
欢迎您登录本站,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