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审改办〔2018〕8号
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精神,决定取消市级行政许可等事项6项。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要及时纳入本单位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明确监管责任主体,研究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和措施,并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附件:取消的市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6项)
三明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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